長沙市房地產開發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長沙市房地產開發協會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愿組成,自律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是政府和房地產開發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湖南省長沙市。
第二條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團結和組織全體會員,認真學習和遵守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政策,促進行業的平穩健康發展;加強引導和監督,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反映行業和會員的訴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溝通行業與政府、社會公民之間的聯系,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從理論和實踐上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研究和探索,交流信息,總結經驗,培訓人才,聯合協作,不斷提高行業的開發和經營管理水平,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為把長沙建成“兩型社會”創業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園而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本會是由長沙市民政局直接登記的社會團體,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湖南省長沙市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促進行業發展。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開展行業調研,反映會員訴求。積極參與制定修訂行業標準、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二)發布行業信息。抓好行業統計,定期提出市場分析報告。掌握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為政府、企業當好參謀。
(三)抓好行業自律。圍繞規范市場秩序,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職業道德準則。制定和修訂長沙市房地產開發協會信用管理體系,評定和表彰誠信企業,大力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制定行規行約,規范會員行為,協調會員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認真處理投訴,維護合法權益。
(四)開展業務培訓。針對行業的熱點、難點問題,舉辦理論研討、專題講座、高峰論壇,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業務等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五)做好行業宣傳。依照有關規定,辦好行業雜志、參考和網站,開展法律、法規、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宣傳和咨詢服務。舉辦年度地產專業評選活動,宣傳行業年度的優秀樓盤、個人、企業,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六) 推動住宅產業化。推廣新技術、新材料,促進技術創新和產品創新,提升住宅總體質量。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七) 承辦受托工作。積極做好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法委托協會承擔的行業準入資質審查、技能資格考核、技術職稱評審、行業評估論證等工作。
(八)加強橫向聯系。發展同省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社團組織之間的友好往來,互通信息,交換資料,加強合作,共促發展。
(九) 承辦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十) 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七條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第八條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黨的基層組織。本會的黨建工作由理事會負責。本會鼓勵把非中共黨員的負責人培養成中共黨員,把中共黨員培養成本會負責人。如本會負責人中暫時沒有三名以上中共正式黨員的,應按照要求建立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
第九條黨組織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群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十條黨組織要對本會的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重要人事安排、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發展戰略和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提出意見。
本會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和場所等保障。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一條本會的會員為 單位會員。
第十二條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房地產管理、開發、經營、中介服務、設計、教學和科研、金融的單位以及專家、管理者。
第十三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企業蓋章的入會申請;
(三)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并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要求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合理要求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有優先取得本會編寫出版的書刊和資料的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
(二)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協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按時報送各項統計資料,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經驗或調研資料。
第十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最多2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2年(最多2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并向會員公告。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黨建領導機關備案;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1次(理事會1年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采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二條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按得票數確定,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50%;
選舉監事,當選監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代表的1/2;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四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不能來自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 關心行業發展,熱心參與、支持協會工作
(三)有履職能力的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申請成立時的會員共同提名,報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后,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3個月,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或專門選舉委員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經黨建領導機關同意,報登記管理單位批準,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調整。
第二十八條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本會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條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十四條負責人(秘書長采取聘任制,則不含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該負責人同時為理事。
第三十五條聘任、解聘秘書長,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選舉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3(等額選舉比例不低于2/3,差額選舉比例由社團根據差額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
(一)負責人的調整;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負責人不超過理事單位的1/2。
第三十九條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秘書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四十一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會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議通過;
(五)提名或解聘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人選,報會長辦公會決議通過
(六)決定秘書處及各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設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制定協會整體戰略發展方向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人才培養計劃;
(九)負責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終審
(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十一)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會長辦會或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議;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七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人數較少的,可以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監事長;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九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五十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五十一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二條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選舉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三條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五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九條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條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經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經2019年 5 月 20 日第 6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